買中古車簽約時,若沒注意到這3道防線,可能會吃大虧!article_01

肇因於契約問題所衍生出的消費爭議高達佔15%

過去在消費者普遍印象中,中古車販售資訊透明度不足,契約內容參差不齊,消費時多有疑慮。有鑑於此,行政院經濟部於民國101年3月1日公布生效「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使得原本五花八門的中古車買賣契約有共同規範可循。

但根據行政院消保會統計,車輛類消費爭議事件中肇因於契約問題所衍生出的消費爭議約佔15%。如何避免消費爭議?首重買賣契約的審慎簽訂。買賣契約是雙方的權益的基本保障防線,故在簽訂契約前,務必耐心逐條詳閱並充分理解,切勿囫圇吞棗地盲目簽名,以免掉入陷阱而得不償失。

自保第一道防線 瞭解健全契約應有項目

(一)明訂審閱權:

在雙方簽約之前,出賣人應將契約書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需註明攜回日期及審閱期間,審閱期間可雙方約定,但不得少於二日。

(二)記載買賣雙方及過戶登記人基本資料:

若為個人,需註明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如為公司商號,需註明名稱、統一編號、聯絡方式、代表人及其身分證字號。雙方聯絡方式需包含:市話、手機、電子信箱及地址。

(三)載明車輛本身條件並逐項註明:

  1. 車籍資料:

    契約上需詳述項目包括:出廠年月、牌照號碼及領牌日期、車身號碼、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到期日、附上前車主行車執照影本及註明領照日期。確實核對車籍資料可避免買到AB車、借屍還魂車等消費爭議。如另有引擎號碼亦需於契約註明。出賣人有義務告知該車所使用之引擎是否為原裝?或更換過原廠新引擎?或更換過原廠中古引擎?買受人也可主動詢問。

  2. 車款及配備:

    契約上需詳述項目包括:廠牌車型、產地(國產或進口國別皆須註明)、排氣量、烤漆顏色、現有配備及附加配件。確實核對車款及配備可確認交付內容是否不實或有遺漏。

  3. 車輛目前及先前狀況:

    契約上需詳述項目包括:里程數、該車先前之使用情形及交易次數。其中里程數需注意的是,不論出賣人擔保或不擔保和現況里程數一致,皆須於契約上勾選,未勾選則視為擔保。該車先前使用情形是指該車用途,例如:自用車、計程車、公司業務車、教練車、展示車、租賃車…等用途。

(四)告知影響車況之重大事項:

如該車曾經發生過足以嚴重減損其價值之重大事故,出賣人有應告知買受人之義務,且需詳載於契約上。諸如:事故車、泡水車、或車內曾有人員自然或不自然死亡…等。根據中古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界定,所謂「重大事故」是指車輛發生事故導致汽車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所謂「泡水車」則是依水位高低區分為全部泡水、一半泡水、浸水車。全部泡水是指車輛浸水高度超過引擎蓋。一半泡水是指浸水高度超過座椅或機油尺。浸水車再區分為兩種程度,一是浸水高度超過腳踏墊但未超過座椅或機油尺;二是浸水高度超過底盤,但未超過腳踏墊。

(五)聲明權利瑕疵擔保:

出賣人必須在契約中詳列擔保聲明。內容包括擔保本汽車、選用配件及其從物之所有權,無第三人可主張任何權利。同時擔保本汽車非贓車、本車之全部或一部非贓物,且無來路不明、產權糾紛或其他權力瑕疵之情事。

(六)明文規定試車之責任歸屬:

買受人提出試車要求時,出賣人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且出賣人不得要求買受人在試車前必須交付訂金。但買受人於締約之前試車而造成車輛損害時,出買人僅能就可證明歸責於買受人之損害請求賠償。

(七)登載過戶及交車時點、如有違規罰單及欠稅之繳納義務:

買受人於辦理過戶前應先辦妥強制汽車責任險。出賣人應於契約完成簽訂日之翌日起,除有正當事由,不得超過三日,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給買受人或其指定之第三人。契約上應明確登載過戶之日期,包含年、月、日。且須有「出賣人未能於契約所載期限內完成過戶,買受人得主張解除該車之買賣契約。」及「辦理過戶手續前,所欠繳之一切稅費,均由出賣人負擔。」之明文。而法拍車之過戶與交付,則由雙方另行約定。交車前應辦妥過戶手續。契約上應明確登載過戶之日期,包含年、月、日、時、分。且須有「交車時應同時交付辦妥過戶手續之新行車執照」、及「辦理交車前,所欠繳之一切罰鍰,均由出賣人負擔。」之明文。

(八)載明總價、金額與分期付款細項:

契約上應載明分期付款之頭期款、各期價款及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利率。

(九)聲明保固責任:

除本契約所約定之保固責任外,出賣人仍須於契約上聲明擔保本汽車及其零件、配件已於交車前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當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十)明訂雙方履約遲延之催告期間及逾期不履行之效果;

出賣人未於約定之日期交付車輛,買受人得訂五日以上之催告期間。若屆時出賣人仍未履行,買售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出賣人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另可主張出賣人負擔自支付日起至返還日止期間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買受人能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買受人如有支付訂金,出賣人仍應賠償同額之違約金。

出賣人如能證明買受人未於契約所載之交車日期領回車輛,關於這段期間內之車輛保管,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出賣人並得請求買受人賠償保管車輛之必要費用,且得訂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領回車輛。如買受人仍未於催告其間領回車輛,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且買受人應於契約解除後三日內回復原狀。

(十一)明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之效果:

如因天災等無法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發生,導致該交易車輛滅失,使出賣人無法依約交付車輛時,出賣人應返還買受人已支付之金額(包含訂金),以及自受領之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二)明訂危險負擔轉移時點與行使任意解除權之效果:

危險負擔是指在車輛交付於買受人時,該危險負擔同時移轉至買受人。任意解除權是指若買受人於交付訂金後反悔,不願意買車,得拋棄訂金,解除契約。若出賣人於收取訂金後,反悔賣車,得加倍返還訂金,解除契約。

(十三)契約修改及效力:

契約上應有「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生效力」之明文。以免單方面任意刪除或更改契約內容而造成權益受損。

(十四)附件:

契約上應註明「本契約書正本壹式貳份,由買受人及出賣人各持正本壹份」。如有副本亦須註明副本份數,並有「以副本為憑」之字樣。

(十五)其他約定事項:

  1. 確保買受人如提前清償分期付款,不致增加負擔契約應載明出賣人不得拒絕買受人之提前清償分期付款之要求,買受人應按分期付款攤還表所列尚未繳付之金額支付,出賣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手續費、提前解約金或其他任何費用。
  2. 買受人延遲分期付款之效果:買受人分期付款,卻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如期繳款,且累計未繳金額達總價五分之一時,經出賣人定至少五日催告期間後仍不履行,出賣人得沒收已繳金額解除契約。但沒收金額不得超過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如有超過則縮減為百分之十,若出賣人能證明仍不足彌補其損失者不在此限。另外,出賣人也可以選擇不解除契約,而請求買受人一次清償剩餘金額及延遲利息。

自保第二道防線 瞭解法令規範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契約之審閱權與持有

為避免契約審閱權被架空,出賣人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於買受人。出賣人亦不得約定買受人應繳回買賣契約書及其附件。

(二)契約效力之保護

為確保契約獨立性,不受其他任何形式文件影響其效力。規範出賣人不得另以保證書、使用說明書、車主手冊另行約定與契約相反或抵觸之事項。

(三)相關費用之限制

1.出賣人所收取之訂金不得超過契約所載總價之百分之十。2.除辦理過戶所需繳交之規費或手續費外,出賣人不得約定以其他名義,例如營業稅,要求買受人支付買賣價金以外之金額。3.不得以契約規範買受人負擔懲罰性違約金。4.買受人如採分期付款,不得以契約拒絕買受人提前清償。亦不得約定買受人因提前清償須另行交付手續費、違約金獲其他費用。5.買受人如採分期付款,不得以契約規範買受人因一期費用未繳則其餘各期視同全數到期,亦不得規定買受人立即繳回車輛。

((四)其餘禁止事項

1.為確保文宣與實體不符或差距過大,約定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2.關於瑕疵擔保期間,不得作違反民法規範之變更。但有利於買受人時則不在此限。3.關於雙方合意選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得另以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

自保第三道防線 實際簽約時應注意之撇步

(一)瞭解契約內容未依規定之效果

若車商所出示之契約未依照經濟部之規範而有所缺漏,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買受人仍可主張應記載但未記載之權益。

(二)車籍三碼務必核對仔細

在簽約之前,務必仔細核對該車輛之車牌號碼、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是否與相關證明文件及契約內文相符?如此才能避免看A車卻買回B車的情形。

(三)總價、訂金、尾款務必再三確認

在簽約之前,務必再三確認總價所包含或不含的費用,以及確認訂金金額未超過總價百分之十。另外務必在契約內註明尾款於交車時付清,如此才可督促出賣人提供完整服務。

(四)若與車商締約,留意出賣方應蓋公司章

如與車商購車,在雙方簽約用印時,須留意業務代表應蓋公司章。若事後出現爭議時,如此才可避免車商將責任都推託給業務代表之個人行為,而使自身的求償權益受損。